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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材运输证审批制度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3-11-19


一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

责任单位: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

责任人:承办人A、承办人B、股长、主管副局长、局长

二、权力行使依据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"从林区运出木材,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,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。"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"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,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。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,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;其他木材运输证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。"

三、审批条件和标准

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核发木材运输证:

()申请运输的木材(含木材产品)来源清楚;

  ()申请运输的木材(含木材产品)在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准运木材运输总量之内。

四、所需材料

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以下文件:

  ()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》副本及其开具的介绍信;

()木材合法来源证明(包括:进材时的合法来源的木材运输证明、外购木材合法来源的木材运输证明及木材发票、乡镇村集体自产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缴纳育林费收据、乡镇林业站为个人房前屋后自产木材出具的证明、进口木材的海关报关单及单位介绍信);

  ()木材检疫证明。

五、受理

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。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,当即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。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林业局受理的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。

六、审查与决定

承办人A审查并当即提出审批意见,承办人B会审后报股长签批。股长签批后承办人A签发木材运输证。股长无法签批,由主管副局长签批,股长和主管副局长均无法签批的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。

七、公开公示

本制度文本在市林业局网站(HTTP://WWW.TLSLY.COM)长期公布。审批结果即时告知申请人。

八、审批时限

2个工作日(不含节假日)。

九、监督检查

执行《www.b82.com官方网站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》。

十、责任追究

执行《www.b82.com官方网站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》。

附:

省内木材运输证审批工作流程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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